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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分手后如何处理 详细回答

2022-10-11 00:18:47 阅读()
彩礼钱分手后怎么处理?恋人还没有结婚就说明两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那订婚的彩礼钱该怎么办呢?这就来答疑解惑。

关于分手后彩礼的问题

彩礼是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植根于中国的社会传统文化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渊源。 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及其家庭向另一方及其家庭支付的与婚姻缔结密切相关的大额财产,不具备上述特征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法律专家表示,男女双方交往的费用一般不认为属于彩礼金返还的范畴。 吃喝玩乐之类的消费。 此外,也不包括赠与性财产。 例如,在恋爱中,男女双方都是表情的意思,通常把礼物作为情物、信物等送给对方。

那么关于彩礼,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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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理解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判断依据。 但是,对于无效或取消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在这两种婚姻类型中,男女双方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婚姻实质条件,他们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自始无效,应视为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关于对“共同生活”的界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男女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其次双方有共同的精神生活第三,双方有义务相互支持第四,共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 因此,判断夫妻是否生活在一起,需要对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3、关于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水平。 一方离婚无住处的,生活困难。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男子提出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都应该支持吗? 实际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例如,如果支付的彩礼全部在婚礼举办或共同生活中消费,该彩礼就不应该返还。 因此,我们在判断彩礼返还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给付金额、彩礼具体去向等因素,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公平,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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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感情不分离的话,彩礼的钱应该还吗

案情回顾:

小李和徐某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时得到的彩礼钱等费用,两家人上了法庭。 钱不应该还吗? 怎么还? 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订婚财产纠纷案。 徐先生必须归还彩礼。

小李来自杭州淳安,小徐来自衢州常山。 两人经人介绍成为了男女朋友。 恋爱的时候关系还很好。 徐先生按照农村的习惯,和父母去淳安的小李家“家”。 那时,两家人很开心。 小李的家人给我包了一个见徐先生和他的**们的红包。 那一年,李先生和徐先生在常山举行了订婚仪式。 当天中午,小李给徐某**发了88888元彩礼钱,给徐某的两个侄子每人包了500元红包。 此后,徐**先生也回赠了小李5500元。

订婚后,小李打算住在徐先生家,领取结婚证。 但在随后两个月的同居生活中,小李和徐某因琐事多次吵架,连结婚证都没领。 由于感情不和,徐先生提出分手。 小李也说可以分手,但必须还订婚期间收到的彩礼钱,以及见面时和订婚期间收到的红包钱。 除了徐先生还的钱,一共得还94988元。 听了小李的申请,小徐很不高兴。 我还以为李先生在她家住生活期间花的生活费也不少。 另外,她给小李买过衣服等,对订婚时收了多少彩礼金和红包金也有异议,觉得既然要算账,就必须全部算出来。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小李将徐先生及其**先生诉至常山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先生表示各种红包的钱都可以不还,但徐先生一家要还彩礼钱88888元,扣除徐先生**回赠的5500元,共计还833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徐先生说自己收到的彩礼钱是38888元,扣除回礼和同居期间小李的生活费等支出后,只同意返还10000元到20000元。 由于双方返还彩礼金的具体金额相差较大,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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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

通过听取双方经纪人、亲属等的陈述,以及对双方提供的录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分析,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于是李先生支付了88888元彩礼,并于同日回赠5500元

常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先生及其**先生向原告李先生返还礼金83388元。 徐和**对该判决不服,以收受礼金38888元,李先生方面无证据证明彩礼88888元为由,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主张事实存在,具有很大可能性。 徐先生及其**先生提供的证据中,录音、银行贷款明细无法认定,证人均为其亲属,证言不合常理,没有其他证据,致使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给付彩礼后未与徐先生结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徐先生应当返还彩礼。 ”负责本案审理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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